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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修订)

    来源:系统管理员发稿时间:2015-10-20浏览次数:791

                                                                 中南大党字〔201111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育部《高等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受学校党委或组织人事部委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对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资产管理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履行经济责任、开展经济活动情况进行的审计监督、评价鉴证活动。未经审计,不得解除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

       第三条  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适时召开由纪委监察、组织人事、党/校办、财务、资产管理、审计等部门参加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依法提出并督促落实经济责任审计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部,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审计部部长兼任。

    第二章  审计对象与目的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被审计对象是学校各二级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分管财务、资产管理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五条  被审计对象在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因调动、交流、转岗、免职、解聘、退休、辞职、撤职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时,应当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于撤职、免职、解聘的领导干部可先撤职、免职、解聘,后审计,也可待任。对未经审计的领导干部,不得解除其任期内的经济责任。

       第六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包括:

      (一)弄清截止审计终结时被审计对象所在部门或单位的经济情况和经济活动中遗留的问题;

      (二)对被审计对象在其职权管理范围内的经济活动的业绩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三)明确被审计对象对其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

      (四)明确被审计对象本人有无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行为。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  纪委、监察工作部的主要职责是:受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问题,及时向审计部反馈处理结果;对阻挠、拒绝、妨碍审计实施以及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责任人,依照党纪政纪规定予以追究查处。

       第八条  组织人事部的主要职责是:研究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委托计划;向审计部送达审计委托书,提供需要审计核实的有关情况;研究运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及时向审计部反馈运用情况;对各单位贯彻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九条  审计部的主要职责是:根据组织人事部委托,依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向联席会议和学校党委、行政有关领导及委托部门报送审计结果;向纪委、监察处及时移送审计查实的严重违纪违规问题和审计发现的经济案件线索;对审计组贯彻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审计部在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对象及所在部门、单位应积极主动给予配合,不得借故拒绝、拖延、阻碍审计工作正常进行,其他领导和单位不得干涉。审计终结,审计部只向委托审计的组织人事部出具审计报告,不出具审计意见书和做出审计决定,但可在审计报告中提出表彰、奖励或处理、处罚的建议。

       第十一条  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一)被审计对象任职的单位已经被撤并,有关当事人无法找到;

       (二)被审计对象失踪、死亡或者已不在国内定居;

       (三)被审计对象已经离开岗位一年以上;

       (四)被审计对象已经被立案调查;

       (五)被审计对象已经被提拔或者任用到可能影响经济责任审计独立、公正进行的岗位;

       (六)被审计对象虽然在其岗位,但未直接或间接参予经济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所需经费应纳入学校预算开支,予以保证,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章  内容与要求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是否遵守国家和学校财经法规、文件、制度,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职责;

      (二)本单位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的编制、调整和执行是否符合规定,决算是否完整、真实、合法,并按规定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批;

      (三)各项资金收入和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符合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是否贯彻了“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有无乱收费,乱集资或截留收入、公款私存、设置“小金库”、滥发钱物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四)各类资产的购置、管理使用、保值增值与安全完整情况,在购置审批程序上是否按学校规定执行,有无闲置浪费、资产流失等情况;经营性资产的重组、拍卖、清算等变更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手续是否完备。

      (五)投资项目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和严格的审批程序,有无重大失误与损失等情况。是否严格执行“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

       (六)本单位各类资产、负债、权益的真实性,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利润分配是否真实、合规,债权债务是否真实清楚,有无经济纠纷等问题;

      (七)各类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是否做到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工程项目是否纳入计划管理,手续是否完备,工程招投标是否符合规定,工程竣工结算是否真实、合法并经审计后付款;各类项目是否按照概算批复执行,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各项规定。

      (八)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

      (九)本人勤政理财与廉洁自律情况,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十)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任职期间述职报告。包括以下内容: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的职责范围,任期主要经济任务和目标,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的做法,完成经济指标任务情况,本单位财务状况和执行财经纪律的情况,民主理财情况,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在经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遵守廉政纪律规定情况,个人分配收入通报情况,离开现职时分管资金和财产移交情况;

      (二)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统计资料,工作总结,会议纪要,个人分配收入通报情况记录,经济合同(协议),本单位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在任职期末财产物资盘点和债权、债务资料及所有者权益情况资料,内部资产管理情况;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以本届为审计时限;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一般以三年为审计时限;任期超过三年的以最近三年任期为审计时限。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

       第十六条  对需要审计的领导干部,学校审计部门应在两个月内完成审计工作(特殊情况除外),学校党委六个月内作出审计决定。

       第十七条  审计部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受举报掌握被审计对象的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作为审计重点进行查证核实。如果与经济责任审计无关或超出审计权限的,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在规定期限内征求被审计对象及相关单位意见,向审计部提交审计报告,代拟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九条  审计报告评价被审计对象对所管理的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应当在分析主客观原因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应负一般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或者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审计部;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报告在报联席会议前,审计部应对审计报告及被审计对象反馈的书面意见进行复核,必要时调整修改审计报告。

    第五章  程序与方法

       第二十二条  审计实施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审计部根据组织人事部下达的委托审计通知书纳入审计部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组织人事部承办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审定表,向审计部送达审计委托书,并同时抄送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

      (二)审计部选调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组长由审计部副处长担任,必要时由审计部部长担任。

      (三)审计组对被审计对象及所在单位进行审计前调查,在调查的基础上按照审计工作的要求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对重要审计对象的实施方案应征求组织人事部意见。

      (四)审计部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被审计对象。被审计对象及其单位应当做好准备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五)审计部有关领导应带领审计组进点并召开工作会

    议。对重要部门领导进行审计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有关领导应出席工作会议。工作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向被审计对象及所在单位提出有关工作要求,通报审计安排。

      (六)被审计对象及所在单位在审计进点五日内向审计组提交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资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七)实行审前公告制度。审计部在审计进点时,向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发布经济责任审计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被审计对象姓名、职务、审计组人员组成、审计内容及期间、联系电话、意见箱设立地点及审计纪律等。

    (八)审计组按照审计方案依法独立实施审计。

       第二十三条  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根据学校党委、行政和组织人事部的要求,采用离任审计与任中审计相结合,账面审计与延伸调查相结合等多种方法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与财务收支审计相结合。审计部在制订审计计划时,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事项统筹安排,避免重复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中,应当注意收集和保存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资料,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资料库;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充分利用以前年度财务收支审计的审计结果,已经过财务收支审计的年度,除进行必要的补充审计和取证外,一般不重复审计。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审查被审计对象遵守廉政规定情况时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从财务收支审计中掌握领导干部执行廉政规定的情况;

      (二)采取召开座谈会、设立意见箱、实行审前公告、征求意见等方式,了解相关情况;

      (三)审前与相关部门沟通,对纪委、监察处、组织人事等部转交的有关线索和审计过程中了解的重要情况进行核查。

    第六章  审计结果与运用

      第二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计依据。包括实施该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委托、授权等依据。

       (二)审计基本情况。包括被审计对象及其单位的基本情况;实施审计的范围、内容、方法和审计过程情况。

       (三)审计结果。包括审计方案中所列审计内容的查实情况。审计查明的情况与被审计对象任期工作目标及任期前情况的比较;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及廉政纪律的情况。

       (四)责任确定。对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问题,划分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被审计对象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失职、渎职的行为等应当划分为直接责任;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应当划分为主管责任。

       (五)审计评价。审计评价应当紧紧围绕被审计对象的相关经济责任进行,与其不相关的经济责任不评价。应当依据审计报告所列的事实进行评价,审计证据不充分的事项不评价。审计评价应当既反映被审计对象经济工作业绩,又反映执行财经法规和廉政纪律方面的情况,避免相互矛盾。

       (六)必要的审计建议。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度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做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二十八条  责任界定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被审计人任职期间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界定,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是指被审计人对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因失职、渎职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

    (四)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外,被审计人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外,被审计人对其非直接主管的责任范围内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审计部提交的有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经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部。

       第三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对被审计人违纪违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当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触犯法律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向联席会议报告审计整改情况。

    第七章  违纪处理

       第三十六条  领导干部在经济责任审计期间发现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及有关人员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应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将视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有权追究行为人的损失赔偿的法律责任。

      (一)阻挠审计人员执行公务,抵制、阻碍对领导干部进行审计的;

      (二)拒绝提供会计凭证、账册、报表、明细表、现金等与审计有关的文件资料或材料;

      (三)出具伪证、制造假账、销毁证据、隐瞒事实真相的,转移、隐瞒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打击报复和陷害审计人员和资料提供人、检举人、证明人的。

    第八章   

       第三十八条  审计部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责任以及其它审计相关事项等,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其他党政干部(含学校任命的企业负责人或法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中南大党字〔2003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