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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系统管理员发稿时间:2015-10-20浏览次数:4256

       

    中南大政字〔201369

    2013422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采购及招投标工作,保证项目质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防止违纪和违法行为的产生,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资物品。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基建工程、装饰与维修工程、网络工程和通讯工程等。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的采购项目,必须通过有关职能部门论证审批并经学校财务部或项目计划资金管理部门核实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学校财务部、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及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定期集中、汇总各单位的采购计划,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保证各项采购工作按规定进行。

        第六条  学校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凡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对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可实行分散采购。所有采购项目必须遵照本办法由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实施。

        第七条  校园建设部、信息管理部、资产管理部、图书馆、教务部、医院、审计部、保卫部和后勤保障部等单位为采购与招标的项目负责单位,具体分工为:

       (一)校园建设部负责新建、改扩建及大型维修项目;

       (二)信息管理部负责网络工程;

       (三)资产管理部负责教学、科研、行政、后勤和医疗等仪器设备、家具等大宗物资;

       (四)图书馆负责各种介质的图书、报刊、资料等;

       (五)教务部负责全日制在校学生教材;

       (六)校医院负责各类药品;

       (七)审计部负责委托审计项目等;

       (八)保卫部负责消防安防设施、器材和相关服务项目等;

       (九)后勤保障部负责学生宿舍、食堂、日常零星(含大型设备)等的维修,以及其他后勤保障项目;

       (十)本办法未约定的其他货物和服务项目由资产管理部负责;

       (十一)独立核算的服务经营性单位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招标由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也可以交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代为实施。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九条  学校各项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它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章 集中采购的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十条  学校采购限额达到以下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

       (一)教学、科研、行政、后勤和医疗等仪器设备、家具等大宗物资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单件(套)价格在5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

       (二)校园基建、修缮工程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含

    30万元)、其他工程项目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采购项目;

       (三)教材、图书资料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

    的采购项目;

       (四)各类药品的采购项目;

       (五)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服务项目。

        第十一条  单台件价格在50万元以上或批量在100万元以

    上的物资采购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装饰、维修工程为本办法规定的重大项目。

        第十二条  教育部及省、市对采购与招标工作适用范围及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决定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重大事项。该委员会由校长任主任,纪委书记、主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校领导、主管项目负责单位的校领导任副主任。主要职责有:

       (一)全面负责学校的采购与招标工作;

       (二)讨论决定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审查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四)审定学校“采购评标专家库”成员;

       (五)审定重大项目的采购与招标工作;

       (六)确定进入省(市)政府综合招投标中心的项目。

        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委员会下设各项目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项目负责单位主管校领导任组长,项目负责单位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其主要职责是:处理主管项目采购与招投标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根据评委会的评标排序确定主管项目的中标人;审定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更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为学校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国家采购和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拟订学校有关采购与招投标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二)受理采购申请,审核采购项目的相关资料,确定采购方式;

       (三)组织招标文件的编制,发布招标信息,受理投标报名;

       (四)组织审查投标人资格,确定投标人名单,发售招标文件;

       (五)组织开标、评标,向相关招投标领导小组报告评标结果;

       (六)组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

       (七)根据相关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发布中标、废标公告,发送中标、成交通知书;

       (八)负责仪器设备类采购项目合同的洽谈、审查与会签,参与其他采购合同的洽谈、审查与会签;

       (九)组织需纳入教育部、省、市集中采购与招标项目的申报;

       (十)负责学校采购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相关事宜;

       (十一)负责采购与招投标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

       (十二) 负责联络供应商做好合同规定的售后服务及相关工作;

       (十三)负责组建学校“采购评标专家库”;

       (十四)完成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采购与招投标监督领导小组,采购与招投标监督领导小组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监察部部长担任。纪检监察、校办、工会、审计、财务、法律事务部等部门为该小组成员单位。监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各自职责对采购与招标工作的相关环节进行监督。监督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制定采购与招投标监督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在“采购评标专家库”中抽签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

       (三)对采购过程中由于不规范行为所形成的结果行使否决权;

       (四)受理采购与招投标工作中的有关投诉;

       (五)负责向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派驻监察员。监察员的主要职责有:

        1.监督学校集中采购方式的确定;

        2.监督招标信息的发布;

        3.监督招标文件和评标方法的制定;

        4.监督供应商和投标人名单的确定;

        5.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工作的过程;

        6.监督项目合同的洽谈、签订及执行情况;

        7.监督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过程;

        8.完成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监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六条  各项目负责单位具体负责采购与招标工作的技术性事项,主要职责有:

       ()根据采购与招标项目的性质,做好采购与招标的前期准备工作;

       ()负责拟订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负责组织招标项目的技术方案的论证和释疑;

       ()根据需要推荐投标人;

       ()选派或委托项目使用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

       ()负责采购项目合同的洽谈、审查与签订;

       ()负责组织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八)负责项目的实施。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需要,依法组建项目评标专家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和校内外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的办法产生。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  学校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学校或由学校委托政府或社会采购业

    务代理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学校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学校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四)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学校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五)询价是指学校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和服务等进行比较,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九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采购项目,其采购方式分别由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委员会及其下设各项目招投标领导小组或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确定:

       (一)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由项目负责单位提出申请,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确定。

       (二)需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方式的项目,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提出意见,报相关招投标领导小组确定。

       (三)需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按以下原则提出意见,报项目负责单位分管校领导确定,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与项目负责单位组织实施。属于重大项目的,须报请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委员会或相关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1.学校业务主管部门认定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

    购的;

        3.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满足服务配套的要求,必须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预先已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第二十条  凡属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参照本办法确定采购方式。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集中采购的招标工作程序:

       (一)提出招标采购申请。项目负责单位或使用单位向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材料:

        1.相关职能部门同意招标采购的审批意见;

        2.财务部和项目计划资金管理部门对项目经费的审批意见;

        3.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的技术要求或规范。

       (二)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招标文件的制作并发布招标信息。

       (三)受理投标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受理投标报名并负责组织审查投标人资格。

       (四)接受标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接受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标书。

       (五)组建评标委员会。由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监督领导小

    组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工作人员、项目负责单位负责人、招标技术文件制作人不能作为其评标成员。

       (六)确定评标方法。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会同项目负责单位制定评分标准,该评分标准随招标文件一同发放;由评标委员会确定评标方法。

       (七)开标。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开标。

       (八)确定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1-3名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人。或者项目负责单位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九)确定中标人。按照采购额度大小,根据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建议名单,并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采购额度在1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单位直接确定;

        采购额度在10万元(10万元)100万元的,由相关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采购额度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委员会主任或者是校务会审批;

       (十)发布中标公告。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在学校网站上发布中标公告。

       (十一)发送中标通知书。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向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

       (十二)合同洽谈与预审。由项目负责单位组织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监督小组等进行合同的洽谈。审计部、法律事务部负责合同预审,其中采购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由审计部审查;50万元及以上的同时报法律事务部审查。

       (十三)签订合同和廉政责任书。合同和廉政责任书由项目负责单位签订,并报学校办公室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  工程招标工作程序:

       (一)填写招标申请书, 拟订招标文件,提供有关图纸、技术资料;提供具有相应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完整的工程量清单。由项目负责单位负责。

       (二)组织编制标底和拦标价。由审计部负责。

       (三)审定招标申请书、招标文件。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

       (四)发布招标信息。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

       (五)受理投标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

       (六)确定投标人名单。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在采购与招投标监督领导小组派驻监察员的监督下确定。

       (七)实地考察。如有需要,由项目负责单位组织,采购招投标管理中心、采购与招投标监督领导小组成员参与对投标人进行实地考察。

       (八)发售招标文件。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发售招标文件及有关图纸、技术资料。

       (九)踏勘现场,招标文件答疑。由项目负责单位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

       (十)签受标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签受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标书。

       (十一)组建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与招投标监督领导小组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

       (十二)开标。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开标。

       (十三)确定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1-3名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数量应当根据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人。或者项目负责单位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人。

       (十四)确定中标人。根据工程项目额度大小,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单位顺序确定中标人建议名单,并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项目额度在2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单位直接确定;

        项目额度在20万元(20万元)100万元的,由相关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项目额度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委员会主任或者是校务会审批。

       (十五)发布中标公告。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在学校网站上发布中标公告。

       (十六)发送中标通知书。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向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

       (十七)合同的洽谈与预审。由项目负责单位组织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监督小组等进行合同的洽谈。审计部、法律事务部负责合同预审,其中,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审计部审查;100万元及以上的同时报法律事务部审查。

       (十八)签订合同和廉政责任书。合同和廉政责任书由项目负责单位签订,并报学校办公室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确定,成员包括项目负责单位的代表、监督小组成员和相关专家,人数应为三人以上的单数。

       (二)制订谈判文件。谈判文件由项目负责单位制订,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审定。谈判文件中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主要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谈判供应商。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会同项目负责单位,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逐一进行谈判。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

    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与项目负责单位从谈判供应商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六)签订合同。项目负责单位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二十四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确定,成员包括项目负责单位的代表和相关专家,人数应为三人以上的单数;

       (二)制订询价文件。询价文件由项目负责单位负责制订,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审定。内容包括询价方法、价格构成、技术要求、合同主要条款等。

       (三)确定询价候选供应商。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会同项目负责单位,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进行询价。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开展询价工作,提出候选人,并经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和项目负责单位共同审定。

       (五)签订合同。由项目负责单位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二十五条  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的构成由采购与招投标监督领导小组或其常设办事机构从评委专家库中随机抽签确定,成员包括项目负责单位的代表和相关专家,人数应为三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专家人数应为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组织谈判并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小组与供应商进

    行商务和技术方面的谈判达成一致意见后,使用单位必须对谈判结果进行认可,并填写单一来源采购审核表。

       (三)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

       (四)签订合同。由项目负责单位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二十六条  对捐赠的设备或工程,如捐赠单位要求自行采购或指定了供应商的,项目负责单位可直接与捐赠单位或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二十七条  对抢修工程项目,项目负责单位可视情况先施工抢修,并及时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校所有招标采购项目,由财务部根据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会签生效的合同对外付款;其中工程项目,还须经审计部审计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九条  废标或询价采购失败及其处理程序。在招标采购中,出现全部废标和部分废标的应予废标处理。

        全部废标包括: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项目负责单位不能支付的;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所有中标候选人都不能按期与项目负责单位签订供货或服务合同的。

        部分废标包括:经资格审查认定不合格的某投标人的投标;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被废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不得进入开标及后续程序。

       (一)公开招标全部废标之后的处理程序:

        1.发布废标公告。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在学校网站上发布废标公告。

        2.重新提出招标采购申请。项目负责单位或使用单位向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报相应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3.修改招标文件。对于因招标文件中某些条件规定不合适(如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过于苛刻,或者采购标准定得过高等)导致的废标,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与项目负责单位或使用单位参照前次废标情况适当修订并重新制作招标文件。

        4.发布招标信息,进入招标程序。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再次发布招标信息,对于因合格投标单位数量不足三家的应设法扩大招标信息传播的覆盖范围,增加潜在的投标人数量。

        5.再次公开招标失败的,应采取其他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全部废标之后的处理程序。同“公开招标全部废标之后的处理程序”。

       (三)询价采购失败之后的处理程序。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办理。

        第三十条  年度供货商的确定。对于仪器设备、家具、

    药品等需要全年多批次(或零星)采购的货物,为了减少集中采购的次数,有效缩短采购时间,降低采购成本。根据年初或年末相关项目负责单位汇总的采购计划,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采购方式一次性地确定1-3家年度供货商家,作为一年之内(对于价格随时间变动比较大的货物可定为半年)年度供货商家。如有需要,相关项目负责单位可直接与其中一家签订供货合同。对于同种货物已确定一家以上供货商的,项目负责单位应合理分配采购额度。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  招标采购项目的经费管理,根据以标养标的原则,依照财务收支两条线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招标收取的费用及标准:

       (一)标书费:每标段200-500元;

       (二)招标服务费: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执行;

       (三)投标保证金:20005000元,工程项目根据事先约定的数额收取,在开标后,由招标人全额(无息)退还;

       (四)履约保证金:不超过50000元,工程项目根据事先约定的比例收取,中标人在履行合同约定后,由招标人全额(无息)退还。

        第三十三条  收取的招标项目费用,应设置专门账户单独管理,主要用于以下项目的列支:

       (一)标书制作材料工本费;

       (二)项目开标聘请专家、评标委员会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劳务费;

       (三)组织进行对投标人资质审查、察看现场并答疑,提供开标前期的答疑,协调合同的签定和执行,商务谈判,外出考察等聘请的专家、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劳务费、误餐费、交通费、电话费及其相关费用。

        第三十四条  招标费用的使用比例

       收费项目      项目负责单位    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

                                     100%

       招标服务费          30%                70%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监督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采购与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关采购与招投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与招投标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参与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相关人员的职业行为。

        第三十六条  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监督领导小组对学校采购与招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  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采购与招投标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制定内部工作人员定期轮岗交流制度,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八条  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三十九条  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应对工作人员定期考核,客观评价其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经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继续任职。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在采购与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应及时受理。

        第四十一条  参与学校采购与招投标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否则,将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会同相关项目负责单位另行制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学校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中南大政字〔2011142号)同时废止。